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含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简称非脱产学生)和主考学校为我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简称自考学生)。
第三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是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文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非脱产学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并通过论文答辩;自考学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并通过毕业答辩,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四)取得学籍后,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视为达到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1.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或由我校委托省内外其他高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含)以上。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3)笔试,成绩合格。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含)以上。
5.外语专业需提供其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合格成绩。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行申请制,每年受理两次,申请受理时间为 3 月和 9 月,具体时间以当批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第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签发时间算起)完成学位授予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请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学位论文、论文支撑材料、照片、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受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后,根据本细则第二章要求,对毕业生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进行学位授予信息网上注册备案。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条 学校和学院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指导教师应当认真
履行学生培养职责,对学生开展的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存在质量风险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建议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四条要求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
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术复核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复核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威尼斯7798cc关于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吉师大校发字〔2021〕82 号)同时废止。